公司安全操作规定
一、一般规定
1.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,经考试合格,持证上岗;
2、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,严禁酒后作业;
3、严格执行“十不吊”的安全规定,并拒绝违章指挥;
4、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、构造、保养、维护知识;
5、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,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;
二、安全作业规定
1、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,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、基坑保持安全距离;
2.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,撑脚下必须垫方木。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。
3、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,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,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。
4、作业中变幅应平稳,严禁猛起猛落臂杆,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,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。
5、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,应按规定程序进行。
6、作业时,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。
7、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、起重机倾斜等情况,必须立即放下吊物,经调整、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。
8、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,性能应相近,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%。
9、行驶前,必须收回臂杆,吊钩及支腿。行驶时保持中速,避免紧急制动。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,必须减速慢行,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,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。
10、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(管沟)等构筑物前,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,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。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,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。
11、作业后,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、放妥,并挂好吊钩。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,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。
三、起重作业“十不吊”安全规定:
(1)指挥信号不明不吊;(2)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;(3)斜拉重物不吊;(4)光线不足、看不清重物不吊;(5)重物上站人不吊;(6)重物埋在地下不吊;(7)重物紧固不牢,绳打结、绳不齐不吊;(8)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;(9)重物越人头不吊;(10)安全装置失灵不吊。 |